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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689号
原告:魏贤彩,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女,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魏贤江,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魏贤海,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魏贤芝,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9号文远大楼501-504。
负责人:胡家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孟祥,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
被告:江苏康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贤彩、***、魏贤江、魏贤海、魏贤芝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孟祥、江苏康园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贤彩、***、魏贤江、魏贤海、魏贤芝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贤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贤彩、***、魏贤江、魏贤海、魏贤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锁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文娴
书 记 员 张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