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8执保283号
立案庭:
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康构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4年4月15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4)陕0528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康构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38000元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冻结陕西康构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411.71元,冻结期限自2024年4月19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4)陕0528执保283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