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康构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兴张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构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8民初3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8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