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62号
申请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高科技工业园银星科技大厦9楼A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143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5号A3栋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407510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2019)深国仲受1720号申请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价值838500元的财产。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上述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价值838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12.5元,由申请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