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407510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7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项目费用、违约金、保全费及仲裁费等暂计92300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300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2020年1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3、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115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禺山支行账号01×××66的存款313144.32元。 4、2020年4月16日,本院扣划了上述账号存款314358.19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共3750.04元。本院将执行费4604元上缴国库,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13504.23元。 5、2020年4月20日,本院继续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禺山支行账号01×××66。 6、202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因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领取上述款项。 7、2020年5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20)粤011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111执保8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截留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执行款9000000元。故本院暂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13504.23元。 8、2020年5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传统查询,并制作调查笔录为凭。 10、2020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1、2020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