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91民初416号
原告: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高科技工业园银星科技大厦9楼A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6143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5号A3栋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4075105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智造能源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以当事人就案涉纠纷拟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7340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剑
审 判 员 谭 茗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