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23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8日,云南省宣威市人,地址:云南省宣威市务德镇岔路村委会小凹腰村。身份证:530381199********。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二人1:***,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3日,四川省渠县人,住址:四川省渠县渠江街道华中路,身份证号码:51303019********。
第三人2:***,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5日,湖南省荆州市人,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鄂城镇,身份证号码:42100319********。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