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4民初7190号 原告: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仪陇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