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516号
原告:***,男,汉族,2003年1月8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丁湾村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800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三路577号26栋1单元13楼1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MP5K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3栋4单元502号。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住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66号4栋1单元706号。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天堂坝村1组153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