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78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四川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未到庭)
第三人:***,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1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