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四川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三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未到庭)
第三人:***,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