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字第306号 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独山镇界子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宿松县。 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