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27执805号
***、**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你们:
**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304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