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60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东夏村村委南。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工北大道天丰科技园。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闪石乡复礼大道/div>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