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244号
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东夏村村委南。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工北大道天丰科技园。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闪石乡复礼大道/div>
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