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54号
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祖汶景区滨河片区东夏村村委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