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95号
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东夏村村委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风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C栋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风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风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