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4民初523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省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预缴的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