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881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友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鄂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友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友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法查找其办公场所、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北鄂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湖北鄂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