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82号
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3870520XD。
法定代表人:王滨滨,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廊坊市大城县。
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