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299号
(2021)冀0984民初2561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3870520XD。
法定代表人:史香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