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595号
原告: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王滨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平,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奉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计4510元由原告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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