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620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鹤,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格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瀚达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修岚,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瀚达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瀚达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普路以南、生态大街以西长春总部基地•金融十六院1#楼104号办公用房【合同编号:1468053号,楼栋四角号码:8-3/587-1,房间号:104,建筑面积:568.79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