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9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大**>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巨联公司起诉时,是两个被告,除了可田公司外,还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巨联公司诉称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其诉状所谓的二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360搜索引擎中输入涉案搜索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后,出现插入网页,点击后跳转至可田公司的官方网站。故奇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可田公司一审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不清楚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为了审理本案,不依法行使其审查职权,准***公司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诉讼,强行判决可田公司承担责任。可田公司所建的广告链接是在奇虎公司的平台上,巨联公司也为此将奇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如果本案是侵权纠纷,也应当是共同侵权,故承担责任有可能是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所以,当巨联公司申请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诉讼时,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查职权,依法不应准***公司的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准***公司撤诉,等于是未审先判,即相当于直接判定奇虎公司不承担责任。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退一步讲,如果奇虎公司一开始没有参加诉讼,但其作为共同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基于此,在庭审阶段,一审法院应当向可田公司一方进行法律释明,***公司来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奇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另,一审也应依职权追加奇虎公司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三、一审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为此,民事诉讼法有关于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一审偏要在巨联公司所在地进行审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被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明显不符。通过一审准***公司对奇虎公司撤诉,可见一审也清楚奇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无法驳回的,也清楚有关的法律依据。再就是,判决结果是全部支持巨联公司的诉请,也能看出一审明显是偏向本地企业,即为巨联公司的利益而作出的审理,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法律层面上看,一审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四、既然一审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实体审理中,也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共同侵权中,只对可田公司一方进行了审理,由于奇虎公司没有参加诉讼,必然导致相关侵权事实查得不清,责任更是难以区分,一审判决***公司单方承担明显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综上,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可田公司所在地,或奇虎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原审严重违反了法律有关程序的规定,且缺少诉讼主体,必然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可田公司的合法权益。
巨联公司书面答辩称:可田公司的上诉属于滥用权利,恶意拖延诉讼,其理由不成立。具体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可田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和工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实施方式,并非单独创设的一个案由。本案中,奇虎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及可田公司自认:可田公司在百度、360搜索引擎中将“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苏州巨联环保”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造成点击巨联公司网络链接后跳转至可田公司主页界面的行为,即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巨联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且,巨联公司诉称其交易机会受到损害,而交易机会与公司本身、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无法分割,因此以巨联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特征,***可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一审判决未遗漏当事人。奇虎公司应对损失扩大部分与可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无证据证明奇虎公司在可田公司选择、添加关键词时对其实施了教唆、
帮助、推荐等直接共同侵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巨联公司向奇虎公司发出删除侵权链接通知,奇虎公司未予及时处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基于奇虎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且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因素,巨联公司行使选择权,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三、可田公司应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1.可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田公司未经巨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从经营范围来看,巨联公司与可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巨联公司自设立以来获得诸多全国性、地方性荣誉、地方性荣誉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其次,可田公司未经巨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苏州巨联环保”作为其公司网站的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最后,可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截流了巨联公司的商业机会,造成巨联公司巨大损失。2.可田公司恶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首先,可田公司自认,为吸引网站流量,其故意将大量与自身没有业务联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次,诉讼过程中可田公司并未删除关键词,而是将搜索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更换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苏州巨联环保”。最后,侵权时间长达8个月。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可田公司及直接控制人恶意所为,给巨联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巨联公司在起诉前曾多次联系可田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并为此花费了维权费用。但可田公司罔顾法律规定,无视巨联公司的合理合法诉求,并未积极诚意悔改解决,直至诉讼后仍然利用各种手段,包括上诉等,企图逃避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合法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恳请法庭对可田公司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综上,可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巨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可田公司立即停止对巨联公司的所有侵害行为,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2.可田公司赔偿巨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初,巨联公司发现在百度、360搜索引擎输入“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后,出现插入页面“[广告]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资质齐全五联单免费检验热线:133××××****详情”,点击“详情”按钮,页面强行跳转至可田公司网站。巨联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百度平台及360平台官方提供的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向可田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可田公司立即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立即停止对巨联公司的所有侵权行为。但可田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并通过变更关键词为“苏州巨联环保”的方式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巨联公司认为可田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巨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巨联公司商业机会的流失、市场份额的降低、官方网站流量的分流、名誉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巨联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巨联公司主体及企业知名度
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苏州巨联环保科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两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年。2017年12月,两公司合并,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苏州巨联环保科研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设备、纺织机械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租赁;节能环保、纺织机械工程安装;有机废水循环再利用;有形动产租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经营方式和许可范围经营;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活性碳产品的销售及售后配套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期间,巨联公司于2015年12月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于2019年7月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认定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理事单位”,于2019年12月获得第四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暨第二届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范区“优秀技术需求奖”,并先后被省市区各级部门评定为“苏州市***科技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理事单位”“2018年度十大科技创新先进企业”“江苏省有机废气回收及循环再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2019年12月,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公示,拟认定巨联公司为2019年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
二、可田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被控侵权行为
可田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包括石油制口、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润滑油、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智能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一般劳防用品、环保设备的批发、零售,机电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管理服务,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9年11月18日,巨联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截图保存信息的过程及相应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2019)苏吴江证经内字第916号公证书的记载,打开360安全浏览器,通过360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一站式服务,资质全”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后进入可田公司网站(××),网站首页显示“致力危险废物处置,创享绿色未来”,内容与“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无关。
2019年11月20日,巨联公司委托律师向可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可田公司在收到函件后清除各互联网平台、网站、搜索引擎内所有侵权链接,停止对巨联公司的所有侵权行为。同时,巨联公司通过360搜索网站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可田公司表示其在2019年11月29日收到律师函。
2019年12月4日,巨联公司再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19)苏吴江证经内字第1020号公证书记载,打开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_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_资质全合规合法”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进入了可田公司网站(××);返回搜索结果页面,分别点击第2页、第3页搜索结果中的“苏州巨联环保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一站服务贴心低成本[广告]”,均进入可田公司网站,网站内容与“苏州巨联环保”无关。
2020年1月2日,巨联公司第三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20)苏苏吴江证字第2号公证书记载,通过360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是搜索结果“苏州巨联环保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资质全,价格低”及网站链接,链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链接进入可田公司网站(××)。
审理中,一审法院函告奇虎公司,要求其提供可田公司设置360搜索推广关键词的后台信息。奇虎公司收函后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我司点睛平台进行广告推广情况的说明》,载明“我司点睛平台关于设置搜索关键词的操作流程,是由用户注册开户后,自行登录账号进行设置的。经查,上***石油化工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在我司点睛平台注册开户进行推广,其在我司点睛平台设置搜索关键词等信息的操作记录已导出,内容详见附件光盘。”光盘内容显示:(1)2019年7月14日,可田公司在奇虎公司点睛平台将包括“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常州市星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大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0余家企业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关键词匹配方式为精确匹配。(2)2019年11月29日,可田公司删除搜索推广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同时新建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设置匹配方式为智能短语匹配。(3)2020年3月19日,可田公司删除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4)2020年4月14日、4月17日,可田公司又将“常州市风华环保有限公司”“兴化市利克废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等百余家企业的企业名称设置为精确匹配的搜索关键词。
2020年7月14日,可田公司在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表示“当初认为设置这些关键词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流量,事实证明并没有,而且可能会带来额外的麻烦,所以都删除了”。
三、合理费用支出情况
巨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及公证费发票三张,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奇虎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及可田公司的自认,可田公司实施了设置“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为搜索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可田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可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巨联公司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文错误,应予纠正。
(一)可田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巨联公司自设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是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缩略语,理应依法受到妥善而全面的保护。
其次,可田公司使用巨联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并导致归属于苏州巨联公司的交易机会发生变化,给巨联公司造成损害。根据三份公证书的记载,通过360浏览器搜索“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分别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一站式服务,资质全”“苏州巨联环保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理,资质全,价格低”,但点击链接进入的都是可田公司网站;通过百度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第一个搜索结果是“苏州巨联环保_专业环保科技企业危废处置_资质全合规合法”,但点击链接进入的依然是可田公司网站。上述搜索结果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可田公司与巨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由于割裂了前述关键词与巨联公司之间的直接联系,用户无法在第一时间从搜索结果中知晓巨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减少了其了解巨联公司的业务并与之进行交易的机会。相反,可田公司由此提升了自身网站的曝光率,增加了潜在商业交易机会。
第三,虽然搜索结果中标注有“广告”字样以示区别,但可田公司使用“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作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仍具有不正当性。可田公司的官方网站中不包含与“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相关的任何内容,可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前述关键词形成了特定联系。在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可田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将“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
第四,可田公司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从奇虎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可知,可田公司在2019年7月14日将上百家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联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其陈述最初目的就是“认为设置这些关键词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流量”,即具有攫取他人客户资源的故意。在收到巨联公司的律师函后,可田公司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在2019年11月29日删除关键词“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的同时,新增“苏州巨联环保”“苏州巨联环保有限”为搜索关键词,直至2020年3月19日诉讼后才将前述关键词全部删除,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
综上,可田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巨联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其与巨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的是商业诋毁行为,即经营者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誉。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可田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巨联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巨联公司援引该条法律规定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从法律设置的特点及意图看,该条仅规定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部分,仍应适用相应法条进行调整。本案中,可田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注册后自行设置搜索推广关键词,该行为的实施并未利用技术手段,行为结果也并非妨碍或破坏苏州巨联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故不属于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规制范围,巨联公司援引该条法律规定所提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问题
该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全面综合性的定义,属于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原则。该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因此,在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第二章的特别规定。本案中,可田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足以适用该条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可田公司的抗辩意见
首先,可田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并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未对竞争关系进行严格限定,而是将其纳入“市场竞争秩序”的视野中进行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不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况且,从巨联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及可田公司网站内容可知,二者均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业务,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由此,一审法院对可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可田公司辩称相关搜索结果的产生是因为搜索网站异常所致,该意见缺乏证据佐证,亦与已查实的可田公司的后台操作记录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可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巨联公司确认可田公司已删除相关搜索关键词,故一审法院对巨联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巨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可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酌定赔偿数额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第一,可田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为吸引网站流量,其将大量与自身没有业务联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甚至在2020年4月本案诉讼开始后仍在继续类似行为;第二,可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其在收到权利人的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反而通过变更关键词为企业名称缩略语的方式继续侵权行为;第三,可田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从2019年7月14日在奇虎公司点睛平台添加涉案关键词开始,到2020年3月19日删除全部涉案关键词,其侵权时间长达8个月。基于以上理由,本案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态度,巨联公司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未超过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同时,巨联公司提供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300元,该费用的支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系因可田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引发,故对巨联公司发生的上述合理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可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巨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合计218300元;二、驳回巨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5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亦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一审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相应案由的确定问题。一方面,从程序角度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可田公司一审程序中并未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并实际应诉答辩,本案亦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二审不再对管辖争议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从实体角度来看,本案系可田公司利用网络设置关键词不当引流所引发的争议,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且此等侵权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相应规制,一审法院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当。可田公司认为应当以一审最初立案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本案案由以及管辖法院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必须追求奇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及巨联公司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是否对可田公司责任判定产生影响的问题。从本案事实来看,奇虎公司系网络平台运营方,而设置网络搜索关键词的行为系可田公司独立实施,这一点从可田公司在多个网站均设置类似关键词可见一斑。在此情况下,奇虎公司即使构成侵权亦属于帮助侵权,按照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其亦仅需对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巨联公司选择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会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或者对作为直接侵权人可田公司责任判定造成影响,故一审法院准***公司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本案实体裁判是否不当的问题。本案中,可田公司通过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不当增加自身市场关注度,并攫取本该属于他人的流量和交易机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一审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上诉人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