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5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11号4号厂房D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瑶,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米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米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思米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巨联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思米恩公司在2018年1月12日前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其于2018年1月16日取回部分货物的原因并非巨联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因无处存放,巨联公司请求思米恩公司将部分货物拉回去暂缓交付;思米恩公司之后催收货物时,巨联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二、因巨联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巨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思米恩公司一直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巨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根本违约。巨联公司对超出合同期限及质量不达标的产品有权拒收,并依法解除合同。思米恩公司未按约及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巨联公司订单流失,巨联公司将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责任。
思米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巨联公司支付思米恩公司货款10257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578.9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巨联公司支付思米恩公司自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房租损失24000元,并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至巨联公司实际接收货物之日止;3.判令巨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7日,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3303-171207009)一份,合同约定:巨联公司向思米恩公司定作“喷风嘴、防护罩等一批”货物,规格型号见附件,订货数量1套,金额总计155000元;验收标准为按国家标准或巨联公司提供的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图号、尺寸等)或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清单品牌进行验收,货到需方验收;货款预付30%,验收无误后付60%,余款两个月付清;交货日期2018年1月5日,逾期交货,按每天5%合同货款扣除,如思米恩公司因故无法交货,必须提前15天通知巨联公司,并征得同意后可按协商交货期交货。合同成立后,思米恩公司从2018年1月2日起送货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思米恩公司送货并将部分货物拉回,实际交付巨联公司24件,拉走33件,现在思米恩公司处至今未交付。货物总价为152050.12元,思米恩公司已交付的货物计款59471.22元,巨联公司已付款,尚有未交付货物计款102578.90元,巨联公司也尚未付款。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二、租金损失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思米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思米恩公司认为,其于1月2日第一次送货,巨联公司于1月3日提出灰尘、尺寸的问题,其于1月4日安排人员去巨联公司处完成修理维护。1月4日,其将风道拉回维护,且其当日将其他完好的设备送到了巨联公司处。思米恩公司定作的货物符合巨联公司的质量要求,其曾一再与巨联公司就交货一事沟通,巨联公司拒绝思米恩公司交货的理由是其单方提出不再需要货物,而非质量问题。思米恩公司为此提供的证据为:
1.2017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报价单一份,证明巨联公司向思米恩公司定作通风管道、防护罩等货物的事实,双方约定了数量、单价和付款方式等。
2.2017年12月12日领料单一份、2017年12月13日法兰条采购合同一份、2019年5月24日发票一份,证明巨联公司因案涉合同向思米恩公司提供以及思米恩公司为定做涉案货物而另外采购法兰调角码的数量和价格。
3.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2日销售出库单两份,证明思米恩公司向巨联公司交付案涉货物的事实。
4.周贺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巨联公司ERP系统收货截图1张、2018年4月19日的发票一张,证明巨联公司一再拒收思米恩公司货物和巨联公司已接受货物的事实;思米恩公司送货情况一览表一张,证明送货数量、退货数量。
5.2018年11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一页。
6.2018年11月催促收货函一份及顺丰速运电子运单一张,2019年3月催促收货函一份、顺丰速运电子运单及物流信息一份,存货照片两张,证明思米恩公司曾多次催促巨联公司接收货物并付款而巨联公司拒绝接收货物的事实及货物现状。
7.2019年12月18日通风管道测量数据一份,证明思米恩公司目前尚未交付的货物符合巨联公司质量要求。
巨联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涉及的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实无异议;证据3出库单只能证明思米恩公司送货了,但不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证据4不能证明思米恩公司想证明的事实,反而说明思米恩公司送货不符合质量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对证据5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什么时间完成修复、返工;证据6的照片只能说明思米恩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照片系整改、返工过的产品的现状;对证据7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什么时间完成返工,也无法确认思米恩公司具体送货日期。
巨联公司认为,双方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合同,要求2018年1月5日交货,时间紧是因为其要用这批产品来对其订单进行加工;由于思米恩公司没有按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交付产品,导致其订单流失,也导致其没有再使用这批产品的需求,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巨联公司于1月5日在微信中要求退货,思米恩公司1月8日拉走货物,思米恩公司2018年4月19才联系其要求继续送货,此时继续履行合同无实际意义。思米恩公司在2018年4月19日前未与巨联公司沟通,也未要求其提前验收,其当时因别的产品询问了思米恩公司,思米恩公司表示还未整改完成。由于思米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交付产品,其收下的一部分是采取特批的形式,扣除了7000元钱,其自己进行返修加工。思米恩公司已经履行的货物其已经支付,未履行的部分已采取退货处理,不要这些货物了。巨联公司为证实其抗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约定2018年1月5日前交货。
2.2018年1月13日不合格处置单一份、特采申请单一份,证明因产品不合格,巨联公司自行进行了加工、整改,有异常描述为划痕、喷风嘴偏大。
3.微信记录一份,证明2018年1月3日即送货当天,其公司人员与对方对喷风嘴误差进行了确认,约定为6MM,送货实际尺寸是10-11MM。
4.物品放行单,证明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19日,思米恩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作了退回处理。
5.不合格品处理单,证明因交期滞后严重,巨联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决定从两套中选出一套,通过特采程序投入使用。
6.催促收货回函,证明思米恩公司返修后仍不符合要求。
7.2019年6月25日正式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
8.照片7张,系双方至现场拍摄的图片,有明显返工痕迹,证明该批产品一开始就未按合同要求生产,是残次品。
思米恩公司对巨联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购销合同载明“2018年1月5日前约定交货”。证据2系巨联公司单方制作,思米恩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从未收到,不具有真实性、证明效力;巨联公司提供给其的图纸并无左下角文字内容,该图纸不具有证明效力;特采申请单系巨联公司单方制作,且特采理由中明确说到外观影响,但不影响产品性能使用,由此可见巨联公司一直主张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是从该证据中可以看出,思米恩公司送货时间是1月3日,在合同要求的送货时间之前,且思米恩公司对巨联公司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并已解决;根据思米恩公司与周贺的聊天记录,2018年1月15日下午4时40分,巨联公司工作人员周贺向思米恩公司发送语音消息“黄工你这两天有空安排车子过来,把风道多出来的拉回去”,周贺使用的措辞是“多出的”,而非不合格,只是因巨联公司单方原因,暂时不需要货物;在后续的聊天中,2018年6月5日上午,周贺在思米恩公司提出送货要求后,一直要求思米恩公司按顺序拿,周贺还说“你今天把门板作出,然后你这个风道安排过来也有这个顺序,时间也不会拖太久,今天5号也就在月中旬之前基本上就完事了”;从该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巨联公司是因其自身原因不予收货,并非巨联公司在本案中一再陈述的质量问题,巨联公司在此期间从未表示过要解除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绝收货。证据4可以证明思米恩公司交货时间系在2018年1月5日之前,无法证明思米恩公司的产品系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退回。证据5,不合格产品处理单系巨联公司单方制作的,对于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6,思米恩公司确实收到过2019年3月20日的该份回函,但回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所以思米恩公司才起诉;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巨联公司拒收货物系其自身原因,双方沟通过程中,巨联公司一直以无空间存放等理由要求思米恩公司暂缓交货,与思米恩公司无关。证据7,对2019年6月25日解除合同的证据不予认可,因为该证据是思米恩公司提起诉讼后巨联公司才发出的,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证据8,双方至现场拍摄的照片,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思米恩公司在交付货物后按照巨联公司的要求对货物进行调整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图纸上本身没有产品的详细参数要求,思米恩公司为保持与巨联公司的长久合作,按照对方后期所要求的5-7毫米参数对产品进行相应调整;巨联公司提到的7000元扣款的事宜,在履行部分中已经扣除。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巨联公司向思米恩公司订购“喷风嘴、防护罩等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5日。思米恩公司从2018年1月2日起送货至2018年1月16日,巨联公司发现思米恩公司所供货物部分有质量问题,主要为“喷风嘴尺寸公差偏大”并提出异议,思米恩公司取回了部份货物。双方在2018年4月前,就已交付货物的价款,在扣除7000元后,结清了货款。对其余货物,思米恩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在双方微信中提出供货,巨联公司并未表示拒收;思米恩公司于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两次发函要求供货,巨联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回函认为思米恩公司未按时按质交付其余货物。2019年5月29日,思米恩公司提起诉讼,巨联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思米恩公司发函表示解除合同。2019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至思米恩公司仓储地对相关产品“喷风嘴”的尺寸全部进行测量,其数据符合约定的6MM标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思米恩公司已交付部分货物,在不符合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情况下,思米恩公司拉回部分产品,构成不完全履行。对此,巨联公司应给予思米恩公司一定的时间宽限,使思米恩公司消除产品的缺陷;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解除权产生,可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条件形成。但依据现有证据,巨联公司不能证明其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也没有向思米恩公司催收货物,至思米恩公司起诉后,才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对相关产品“喷风嘴”的实地测量,其数据符合约定的标准范围也说明思米恩公司现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巨联公司之辩解无事实与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二。思米恩公司主张,巨联公司支付思米恩公司为放置产品产生的房租损失(自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为24000元,并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至巨联公司实际接收货物之日止)。思米恩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证据为: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思米恩公司认为,33件产品,每件1.5米宽,1.8米长,18件上通风管道需要六个托盘,15件下通风管道需要五个托盘;每个托盘长2.8米、宽2米,实际占地面积为5.6平米(2.8×2),托盘总计占地面积为61.6平方米(5.6×10);托盘和托盘之间稍微留了一点合理的人工走廊,大约是0.5米宽、3三米长,总共5排,占地面积总计7.5米;实际的占地面积合计是69.1平方米。9个月租金合计16169.4元(69.1*26*9个月=16169.4元)。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租赁70平方米即双方测量的地方,租金合计10500元(1500元*7个月=10500元,两项合计为26669.4元。2019年5月后按每月1500元计算至实际搬货之日。
巨联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租金必要性也存在异议;思米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由于思米恩公司未及时处理,导致较大额租金产生,不应由巨联公司承担租金。
一审法院认为,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约定,思米恩公司发货,货到验收,运输费用由思米恩公司承担。双方因对货物质量问题产生异议,思米恩公司自行取回部分货物后,至今未交付货物给巨联公司,实际形成了迟延履行的期间,在此期间如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显然应由思米恩公司承担。思米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完成对产品质量修复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已送到巨联公司处而被巨联公司拒收的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货物交付的协商过程中,巨联公司对迟延履行的期间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在实际形成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货物灭失或租金等损失,应由思米恩公司自行承担。思米恩公司主张由巨联公司承担租金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对尚未履行部分的内容,应当继续履行,思米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巨联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货物并履行付款义务。现思米恩公司主张巨联公司支付思米恩公司货款10257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思米恩公司至今未交付货物给巨联公司,在思米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时,思米恩公司即主张巨联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故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思米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思米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一、巨联公司二审中陈述,思米恩公司处尚未交付的产品经过整改之后基本合格。二、巨联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8年1月13日的不合格处置单中问题处理验证栏载明“1.尺寸问题返工已解决;2.表面划伤及痕迹未处理”。三、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对尚未交付的产品为33件喷风嘴以及相应货款金额为102578.9元无异议。四、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思米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与巨联公司工作人员周贺就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宜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部分聊天记录如下: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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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联公司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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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米恩公司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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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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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风排口尺寸图纸规定6mm,来货测定尺寸10到1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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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开口的地方都有点的,中间尺寸都是6的,角度没到位这个地方小的会大点,大的会小点,中间用加强筋就是为了控制这个尺寸的,最边的嘴那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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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折弯尺寸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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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家里量了下6-7mm,大的都没问题,就是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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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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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安排人过去可以不,就在盛泽安排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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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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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工,你这两天有空安排车子过来把那个,把那个风道啊,多出的拉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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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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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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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要先把家里已经好的通风管道和侧板送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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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通风管道行不行,你先把先安排送门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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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我其他东西回来没地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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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也得一样一样送啊,哪有一下子全部送过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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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最近几天没时间焊,焊工在焊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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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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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也得一部分送,你得先送门板,先送顶板,再送侧板,按顺序来,哪有一下子全部送过来的,到时候全部堆在我这里。到时候你全部送过来,这个要先用的,用不了,然后用的全部堆在这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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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不是先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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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的话我这边还有一套啊,我这边也是一套的话,估计需要先装我这边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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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这套压到什么时间送啊,都半年了,我得发出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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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知道,所以你今天把那个门板做出来,门板弄好以后你送过来,我就给你付掉,然后你这个风道安排送过来,有这个顺序嘛,时间也不会太久啊。今天五号,也就在月中旬之间就基本上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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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思米恩公司、巨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巨联公司在本案中确认思米恩公司处尚未交付的产品经过整改之后基本合格,故巨联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就产品尺寸问题提出异议后,思米恩公司进行了返工。巨联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要求思米恩公司将“多出的”喷风口拉回,并未提及尺寸不符的质量问题,其后亦未催告思米恩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且在思米恩公司于2018年4月、6月催促交货时,巨联公司仅以按顺序交货为由拒绝其交货请求,未主张因思米恩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思米恩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巨联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巨联公司向思米恩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应当按约继续履行购销合同,并无不当。思米恩公司应当向巨联公司交付33件喷风嘴;巨联公司对未交付的货物对应货款102578.9元亦应当予以支付。案涉购销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有约定,故思米恩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认定巨联公司承担自一审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以及思米恩公司的主张来看,拉回暂存货物系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双方并未就相关费用及期限作出约定,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租金费用与巨联公司的违约行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思米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十日内支付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578.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交付33件喷风嘴;
四、驳回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元,由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苏州思米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元,由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唐 蕾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