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8民初27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复兴中路利家街822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084822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18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当于18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