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8民初27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复兴中路利家街822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0848227X3。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冀0638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河北源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