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2民初1984号
原告:唐山康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蓝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大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康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蓝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康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康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计3742元,由原告唐山康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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