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84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7283006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乡七间房村2128号。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实收),保全费620元,共计1208元,由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