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1295号
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柳家店街与长勺北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雨水工程防水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福发,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柳家店街与长勺北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雨水工程防水门市。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福发的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福发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
案件保全费670元,暂由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