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129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柳家店街与长勺北路交叉口往东约50米雨水工程防水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福发,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柳家店街与长勺北路交叉口往东约50米雨水工程防水门市。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伞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冀0184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福发名下65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福发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