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2执12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等共计**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3月5日以执前调案号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18日、3月22日、4月28日、7月29日、9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共计**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共计**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账户,因账户内款项数额较小,故暂不予划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账户,因账户内款项数额较小,故暂不予划拨;上述款项共计**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线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KH××××号车辆,***名下有车牌号为鲁K2××××号车辆,该二车辆已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1)鲁1002执保27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查封,因鲁KH××××号车辆系轮候查封,鲁K2××××号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未查控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四、于2021年4月9日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反馈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于2021年3月22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六、于2021年8月11日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威海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不予处置; 七、于2021年9月6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2执12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等共计**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3月5日以执前调案号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18日、3月22日、4月28日、7月29日、9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共计**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共计**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账户,因账户内款项数额较小,故暂不予划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账户,因账户内款项数额较小,故暂不予划拨;上述款项共计**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线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KH××××号车辆,***名下有车牌号为鲁K2××××号车辆,该二车辆已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1)鲁1002执保27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查封,因鲁KH××××号车辆系轮候查封,鲁K2××××号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未查控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四、于2021年4月9日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反馈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于2021年3月22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六、于2021年8月11日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威海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不予处置; 七、于2021年9月6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