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092民初200号
原告: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848476154),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宅库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源悦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N8G5D90),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58号大山宝城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与被告青岛源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源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系变更后):判令源悦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43697.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17日,顺和公司与源悦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顺和公司承包源悦公司承揽的位于威海智慧谷软银大楼装修工程中8-16楼的贴瓷砖工程,并对承包价格等做了约定。2023年8月6日,顺和公司完成上述工程,经结算共计产生工程款73697.35元。但源悦公司一直未支付。经查软银大厦的装饰工程系源悦公司和***合伙承揽,因该工程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源悦公司和***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源悦公司系一人公司,***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源悦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后期由威海山水人家接手,具体工程款应该是多少不清楚,后期的工程款不应由源悦公司支付,不应向源悦公司、***主张权利。
***辩称:***的老板是***,他与***是好朋友,***安排***到现场跟***干活,负责仓库、民工,不管工地。不清楚顺和公司干了多少活、欠付多少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7日,源悦公司(甲方)、顺和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顺和公司承揽源悦公司承包的威海市智慧谷软银大楼8-16层的贴瓷砖工程(人工费),劳务费为:贴地砖50/平、贴墙砖65/平、抹灰找平20/平,付款方式:劳务费一层一结,两日内自检验收,验收合格付完成面的90%工程款,剩余10%到16层节点,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双方还约定了权利、义务等。
顺和公司完工后,2020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人工费清单,合计人工费73697.35元。***、***及工地负责人员***均在清单上签名确认。
另查,因源悦公司未能完成软银大厦的装修工程,2020年8月10日,视界装饰设计(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界公司)、源悦公司、威海山水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委托书》,约定因源悦公司没有资金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故委托山水公司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源悦公司退出本次工程项目,解除源悦公司与视界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源悦公司提供所有材料、人工费明细清单及已经垫付资金明细须有视界公司、山水公司认可,源悦公司已经垫付资金在工程完工视界公司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源悦公司未完工期间派人配合山水公司完成剩余工程直至视界公司验收合格,山水公司接手后,必须负责所有工人工资和工程需要支付的材料款,所有投资,视界公司承诺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清,所有工程款必须由山水公司与视界公司结算。
后期,山水公司(甲方)、源悦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软银办公楼B座装修工程款达成分配协议如下:双方共同认可:甲方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981826元,乙方施工部分工程款为1663186元;扣除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工资、电费、借款、鉴定费等,乙方实际应得工程款977666元,并约定将工程款支付至章丘区长信物资经营部。
2020年8月11日,山水人家公司代源悦公司向顺和公司付款30000元,故诉讼中顺和公司扣除该30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
***、***均认可案涉工程系***借用源悦公司的资质承揽并出资,***系***聘请的项目经理,山水人家公司已付工程款600000元也是支付给了***,即山水人家公司、源悦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账户。***并提供***向其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及本院(2021)鲁109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在顺和公司提交的人工费清单上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合同、清单、协议书、判决书及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源悦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贴瓷砖义务,被告源悦公司理应支付劳务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有被告源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地负责人员签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源悦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全资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源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源悦公司、***辩驳应当由山水公司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系与被告源悦公司建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案涉劳务费理应由源悦公司支付。原告主张被告***与源悦公司合伙承揽案涉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举证证明,故仅依据***在劳务清单上签名,不足以认定为其个人合伙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源悦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3697.35元;
二、***对青岛源悦装饰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威海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青岛源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件1: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