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65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127525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云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为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NRNC4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16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BBB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云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9636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云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9元,本院予以退还598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