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参 加 诉 讼 通 知 书
(2022)陕0204民初2654号之一
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陕0204民初2654号原告***诉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云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塔吊系其从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处租赁,并由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塔吊司机驻场操作并发放工资,其并非案发时塔吊的操作主体及使用主体,故申请追加安徽和义通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通知你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