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3执恢713号之二
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拍卖过程中无人竟拍,均已流拍。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明确表示不接收流卖的房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903执恢713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