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台河市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民初36号
原告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七台河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闫宏图。
原告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为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鼎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飞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