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泰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
负责人:许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