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8161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华,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扬州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广陵区南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泰生,该公司董事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在扬州市维扬路**/div>
负责人:许扬,该公司总经理。
两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奎,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扬州广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扬州信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兰
人民陪审员 仇荣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田鲁敏
书 记 员 黄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