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再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外甥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05室。
法定代表人:**,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集团)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2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7)津民申2068号、(2018)津民申5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判认为合同中没有减项是错误的;2、关于增项认定错误。根据大合同的结算书,认为***增项为145万余元,减除18%的管理费,原审数额错误;3、原判中智能照明多了两个增项;4、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款727.8万元;5、大合同发生了审核费,应由***分摊;6、***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费发票。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和河北建工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海油公司在欠付57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及河北建工承担。
***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支持自己的再审请求。
***亦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支持自己的再审请求。
河北建工集团不同意***的再审请求,同意***的再审请求。
海油公司表示其与河北建工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对于***与***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海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津02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9元退还***,***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9元退还***。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