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以利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以利亚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1098号
申请人:南京以利亚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1号2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泉,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宁六路561号0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红中。
申请人南京以利亚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向南京以利亚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5元,由南京曙辉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跃辉
审判员*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审判员余斌
书记员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