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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31民初4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