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5295号之一
原告:镇江沁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559297968R,镇江市润州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2115室。
法定代表人:莫加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忻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84W5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沁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忻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2020年6月29日,原告镇江沁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沁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镇江沁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龙
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
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彭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