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12581号
原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苑别墅A区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