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2民初4996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50号D座2门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86359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因自己申请撤诉,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