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津0104执166号 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16390号法律文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16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