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7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聚龙江村聚龙路1号3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A座05-25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2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74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127.27元,按规定扣除总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3077.27元作为本案的执行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ST中海(证券代码430065)的41520股。另,本院依法将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镇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