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2872号
申请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瑞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瑞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瑞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多普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瑞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