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916号 原告: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融科东南海******/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