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破申14号 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第13-8号门店1层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本案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系本院(2020)湘0103执5303、5304、530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百纳公司系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1711.75、33172.45、3751元。因被申请人百纳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局递交破产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百纳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材料。被申请人百纳公司系2011年12月2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第13-8号门店1层109号房。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执行局移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且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长沙防火门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百纳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